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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2-09-01
 

杭委〔2012〕37号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杭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工)委、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

  《上杭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5日

 

 

上杭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不断优化上杭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各类人才为上杭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出成果、争做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杭县优秀人才(简称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在全县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和社会认同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

  第三条 县优秀人才的评选,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以服务发展、服务上杭,业内认可、德才兼备,宏观管理、统筹兼顾,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以对上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四条 县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优秀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仍可参加新一届优秀人才的评选。

  第五条 县优秀人才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每次授予人数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50名以内。

  第六条 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和农民,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均可参加评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外,其他干部、职工暂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县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品行端正,作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在上杭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九条 县优秀人才评选参照条件

  1、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方面取得较高科学价值的成果,具有较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国内同行专家好评,获得一项省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或市社会科学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在应用技术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以下奖之一者:

  (1)获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一项市(厅)级科技技术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

  (2)获二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县(处)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一项为第一完成人);

  (3)获三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县(处)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二项为第一完成人),并被推广运用,成绩显著者。

  3、在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者。

  4、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者开发新产品、创名优特产品以及项目开发、市场开拓、产品营销等方面成绩较突出,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并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首位技术骨干。

  5、在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民办科技企业中,努力应用科技知识,依靠科技手段,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产品获“省、市名牌”或“省、市著名商标”及其他相应层次称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同时所在企业系全县纳税前三十名的企业。

  6、在科技兴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新农药、新化肥、新品种、新技术、新农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首位技术人员。农村实用人才须获得县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或县级(含)以上综合性表彰,在推广“五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教育、文化、卫生、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多次在省CN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或有专著出版,在实践中做出了优异成绩,在全省、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者。

  8、在科技、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工作中,结合实际,积极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所在单位处于市内同行领先的主要领导者或首位专业技术骨干。

  9、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优秀人才。

  第十条   评选上杭县优秀人才,以近三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以在上杭工作期间取得的奖励或获奖成果为主,在外县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取得实用专利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并在实际运用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参评人选优先。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其最高奖项参评。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省、市级以上优秀人才人选,原则上从上杭县优秀人才中推荐产生。被评为省、市、县优秀人才的,不同时享受县优秀人才有关待遇。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县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优秀人才选拔采取组织推荐、社会公开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人事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贡献特别突出、声望较高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提名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的基本程序

  1、宣传发动。县委组织部通过文件、网络、新闻媒体、公示公告等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宣传发动,公布优秀人才的选拔条件、方法程序等有关事项。

  2、推荐呈报。按照公开透明、发扬民主、分类推荐、层层把关的原则,在基层群众、同行专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层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基础上,由有关党委(或各类人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写出推荐报告,连同初选人员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汇总。申报需本人填写《上杭县优秀人才推荐呈报表》,并附证明本人近三年主要贡献和工作实绩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始材料,涉及经济效益及上缴利税的须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3、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对初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候选人名单。

  4、考察评议。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学术团体的意见,写出考察报告,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建议人选。

  5、群众评议。县委组织部将建议人选名单及相关情况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6、联合评审。县委组织部组织各类人才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本人工作实绩进行联合审核,确定拟表彰人选。

  7、审定。将上杭县优秀人才拟表彰人选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正式人选。

  8、公示。在县新闻媒体上对正式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查证核实。对确定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选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9、命名表彰。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人选,由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列入县优秀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命名表彰的县级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 授予“上杭县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2、每人发给一次性奖金3000元。

  3、在管理期内享受县政府给予的每人每月300元津贴。

  4、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等活动。

  5、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优秀人才评选。

  6、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7、县委组织部定期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管理期内组织一次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七条 县优秀人才奖金、会议经费及选拔管理工作日常费用等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八条 切实保护当选优秀人才的合法权益,对压制、刁难、打击当选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县级优秀人才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县优秀人才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各类人才主管部门会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联系和具体管理工作。

  优秀人才出现工作变动、离岗、退休等,所在单位和人才行业主管部门应事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委组织部审查,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1、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者;

  2、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者;

  4、死亡、退休或调离本县,或离开原岗位不能发挥作用的;

  5、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才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分别联系优秀人才,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其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县委组织部、人才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参加学习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观念,提高能力素质,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优秀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科研课题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目标,每年要对年度业绩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人才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人才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照优秀人才的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对县级优秀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统一建立优秀人才业绩档案。经考核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经县委组织部审定为不合格的,取消优秀人才称号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才成果交流推广制度。县委组织部或人才主管部门对每届优秀人才的获奖成果,通过新闻媒体、专门会议或发文件、办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评选的县管拔尖人才、县管优秀青年专业人才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按本办法开展上杭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不再评选县管拔尖人才、县管优秀青年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县人大、政协,

      县纪委,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存档            

  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2012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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