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委〔2011〕8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25日
上杭县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大工业投资,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杭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两个突破”、“三个翻番”、“四个提升”、“五大工程”的“十二五”目标,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资和产业导向
1、积极鼓励投资我县重点培育发展的矿产冶金(铜产业)、光电、农副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企业向县工业园区(“一园五区”,下同)集聚。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上杭设立总部或分部,并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引进关联性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龙头企业,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产业链空白点项目;积极引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
3、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加大要素扶持力度
(一)实施用地优惠政策。
5、按国家最低用地价格供地。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生产工艺需要及具体行业规定的容积率,核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并按国家规定的我县最低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6、扶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依法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依法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上报省级调剂。
7、实行建材补贴政策。落户在县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在开工前能按合同地价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对经核实已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和竣工期限进行投资生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规定的,按工业标准厂房和在园区内与工业厂房相配套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筑的实际建筑面积,报县政府联审小组审核后,给予建材地差补贴。工业厂房的标准为单层屋檐标高6米以上或双层10米以上,补贴标准为100元/ ㎡;与工业厂房相配套的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建筑的补贴标准为70元/ ㎡,补贴总额以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总金额为上限。具有商用价值的沿街店面、办公楼不予补贴。
8、新办规模以上企业承租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按下列标准执行:(1)矿产冶金(铜产业)、光电产业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租金为2.5元/ ㎡.月;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租金为1.0元/㎡.月;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的租金为4元/㎡.月。(2)其他产业:企业承租标准厂房价格为4元/㎡.月,若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或年缴纳税收2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自承租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租价优惠,最低优惠价为2.5元/㎡.月。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形式,在企业达到优惠条件后,由县工业园区办直接返还企业。
9、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其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规模的项目,根据实际用地的节省比例,参照实际足额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情况由财政按比例给予奖励(详见下表)。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奖励比例(%) ≥7% 3% ≥15% 7% ≥20% 12% ≥30% 20% ≥50% 30%
(2)对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后,每年每亩用地实际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详见下表)。
每年每亩用地实际缴税额(万元) 每平方米奖励额(元)
≥5 1 ≥10 2 ≥15 3 ≥20 4
10、加强工业用地供地调控。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主体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内未开工的,一年后按土地出让价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开工的,二年后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两年内经核定达不到固定资产投资要求的,重新核定其建设用地面积,取消所有优惠政策。
(二)实行工业用电补贴政策。
11、落户在县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及落户在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电力高压线路由县电力公司负责投资架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
12、实施重点产业项目用电补贴政策。对新上矿产冶金、光电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产前三年丰水期(即每年的4月10日至10月10日)按实际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补贴。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0元(自备电站已享受直供政策的除外)。
(三)实行用水优惠政策。
13、在县工业园区城南片区内的企业用水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自来水管道至企业厂区红线外。企业自办水厂取水的,十年内免收县级以下收入水资源费。
(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4、除帮助担保机构申报省、市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外,对担保机构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县政府确认的成长型工业企业和推介的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年每担保贷款100万元,县财给予补助4万元。贷款担保补助实行申报制度。
(五)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15、对县内有就业需求的适龄城乡劳动者,由县农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向县内规模工业企业推介用工。
16、由工业企业对新员工进行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每培训一名职工并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同等效率的其它证书)的补助企业300元。
17、把一些条件较好、办学能力较强、信用好的培训机构列为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由政府授牌。继续落实各种培训补助制度,鼓励各类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签订定向培训合同,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培训和推介用工。允许县职业中专与重点企业联合办学,实行半工半读,毕业时发给毕业证书。
三、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18、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乡镇每净增规模工业企业1家,奖励乡镇3万元。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统计年报总产值按可比价计算增长20%以上,且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奖励额度包括市级奖励。
19、实行积极的财税优惠政策。对新办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上缴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已与县政府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企业所得税县财实得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并与县政府签订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的,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凡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奖励,作为企业创新基金,扶持企业发展。
20、乡镇或企业、个人在县工业园区内兴建的标准化厂房在出售、出租标准厂房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县财在年底按实际收入总额的50%奖励给投资者。
21、对工业企业经批准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扩建项目,自投产运行后三年内,年度新增增值税县财实得部分按60%的比例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归还银行贷款。
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22、对与县政府签订了亿元企业扶持与发展协议的企业,在增资扩产时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根据其实现产值、税收的情况,每新增产值1个亿且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由县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500万元的信贷担保,担保时间二年,企业必须提供相应有效的固定资产作反担保。列入亿元企业扶持的对象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二年。二年后,如企业达不到与政府签订的扶持与发展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要求,县政府将取消扶持并收回奖励。
23、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增加值达到2亿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由县政府与企业签订个案扶持协议,在支持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企业公租房建设、信贷担保、财政贴补、智力支持等方面予以扶持,实行一企一策。
五、支持企业智力技术和管理创新
24、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凡合符我国鼓励发展产业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县外引进到我县行政区域内工作、服务期满一年以上,县有教授级高工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个人工资(年薪)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县财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及亿元以上产值的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政府津贴;自带科技成果或在我县科研攻关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投入生产后新增效益所产生的税收,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按县财实得税收部分的20%奖励给课题负责人。
25、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改制上市。境内上市的,在我县注册成立并与县上市办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20万元奖励。税收归我县的工业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的,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奖金包括市、县配套奖励。
26、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7、对经鉴定验收每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的县级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8、对被确认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确认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并取得授权的每项奖励1万元,向国内申请专利并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
29、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实验室等技术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支持工业企业做好产品、产业品牌培育。首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的,给予3万元奖励。本奖项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得多项品牌,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31、县财政每年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和节能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发展循环经济和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和新产品开发。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六、积极扶持乡镇工业发展
32、落户在乡镇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规划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内,以利于统一基础设施建设,集约节约用地。其项目用地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拍、挂后,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金库。所交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应交市级以上的各项费用后全额用于项目所在地乡镇工业基础设施建设。
33、每个工业集中区最低连片规划面积500亩以上,实施以下政策:①乡镇工业集中区完成1:500地形图测绘,编制控制性详规和规划环评且通过评审,各按每亩奖励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②区内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土地),并可用于项目开工建设用地,经验收确认后,耕地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其它土地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③对新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的县级地方税收(除落实第19条规定返还企业的部分外)继续返还工业集中区所在乡镇,用于工业集中区建设。
34、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在县工业园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发展“飞地工业”的,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财政困难乡镇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收取,期限为12个月内,对土地出让金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延至18个月内。无法按照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引资乡镇将不再享受 “飞地工业”扶持政策。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落户在县工业园 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购买土地使用权发展“飞地工业”的,可由乡镇单独进行,也可采取县与乡、乡与乡合办等形式进行,投资额、产值、税收按协议计算。对有参与标准化厂房或职工公寓建设的乡镇,县财在年度结算时,将超收分成部分全额调度给乡镇。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在县工业园区落地的,统一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但土地优惠、税收奖励政策由乡镇负责兑现。乡镇建设或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入租企业可统计作为乡镇的招商引资任务。
七、优化政府服务环境
35、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准入项目的报批工作。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重点项目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11〕143号文件)精神,由县项目引资服务单位根据项目报批的需要,提出召集项目报批有关责任窗口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需报批的项目实行联办并限时办结。联席会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导主持,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部门分管领导、窗口责任人,县效能办、项目挂钩责任单位负责人,招商局分管招商引资领导等参加会议。
36、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经确认属客商或社会个人引进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待项目投产后由考核小组确认兑现。
37、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和年产值达亿元以上(以上一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为准)本地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人员),其子女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幼儿园就学实行自主择校。
38、凡本县农村和外来在城区务工人员,其子女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保证提供学位就读。
39、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安排一名县领导挂钩,挂钩领导负责帮助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每个投资项目确定一个县直单位或乡镇,负责全程代办项目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和兑现政策的有关手续,配合、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40、电信、电力、广电、邮政设施按园区统一规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进入园区主干道。
41、对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免收所有县级以下(含县级)行政性收费。
八、附则
42、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注册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及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具体优惠政策。
43、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在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不同类别或级别奖项、资格认证的,按其中一种类别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乡镇工业的优惠政策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44、有关兑现条款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经贸局总负责,县财政局、发改局、铜业局、外经(招商)局、科技局、县工, 业园区办、蛟洋工业集中区办,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县电力公司等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兑现上年度各项优惠政策。各具体负责部门在3月上旬收集统计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县经贸局;3月中旬县经贸局统一汇总后转报县财政局;3月下旬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各种优惠政策。按财政体制税收划归乡镇的,其税收优惠政策由乡镇负责兑现。
4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杭县鼓励客商投资推进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杭政〔2003〕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矿产冶金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1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光电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1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扶持乡镇建设标准化厂房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5〕1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铜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6〕2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经济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6〕7号)、《上杭县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矿产冶金产业发展层次的意见》(杭政〔2007〕20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2007年开展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和产值超亿元企业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163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乡镇集镇小区建设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222号)、《上杭县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杭政〔2008〕3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2008〕22号)、《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委〔2008〕3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按本意见执行。
46、本意见由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业企业 促进发展 意见 通知
抄 送:县人大、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领导,存档
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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