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闽妇[2011]8号),明确贷款对象、范围、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对象。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有创业项目、有独立承担法律行为责任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妇女。
(二)贷款范围。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发展项目,不能用于消费性项目。
(三)贷款额度。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贷款程序
城乡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或乡级妇联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福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县、乡级妇联组织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评估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办银行可在此基础上完成贷款调查工作。
发放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可实行批量调查、批量放贷,坚持有特色、产业成规模的优先,“巾帼示范村”、“信用村”、“信用妇女”优先,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优先,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优先,有政府支持、金融环境好的优先,整村(镇)推进的优先,女村书记、村主任的村优先等“七优先”放贷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