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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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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1-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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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着“试用期”的如意算盘 小张去年7月在南京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两个星期,做程序设计开发。 当时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让他去面试,并告诉他企业正处于创业阶段,由于公司的其他几个员工都是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和研究生毕业,小张觉得从素质和能力以及技术上,这家公司的预期都应该是很不错的,答应先试干3个月。 但是在签约的前一天,负责人表示,前3个月试用期不给工资,小张觉得公司这样做很不合理,所以没答应这个要求。另一负责人和他们内部沟通后答应小张说可以给工资。公司属于初创阶段,小张也知道创业不容易,于是第二天就去签约了,并于当天开始了工作。 当月16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小张却没有领到相应的报酬,而在之后和公司负责人要求发工资的交涉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并没有按照当时约定的补发小张第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 与小张有类似经历的还有小陈。据小陈说,毕业这一年自己换了好几个工作,试用期,是每份工作都要面临的问题,时间有长有短,短则一周长则三个月左右,经常会遇到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情况。小陈坦言:“其实我也知道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找工作太难了,只好迁就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怕出麻烦,还在合同里面明确写着:试用期不付工资。这摆明了是两厢情愿的事情,用人单位牛气得很,这个合同就是以书面形式告诉你‘不愿意干就走人,将来你别找我们麻烦!’现在用人单位算盘打得死精。”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 据了解,像小张和小陈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员工辞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南通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很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企业算计,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导致毕业生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劳动合同误区,让试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工资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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