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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貌似相近有“陷阱”
发表时间: 2011-07-22
 

  【案情】2011年04月26日,消费者张某向漳州市龙文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申诉称:其向某商品房售楼部订购了一间店面并支付了50000元的订金.后因该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就予以销售而取消了购买合同,找开发商要求退还订金未果。

  【调解过程及结果】龙文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接到申诉后,当即派员前往某商品房售楼部实地了解情况。经调解,某商品房售楼部同意退还消费者50000元订金。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评析】近一时期,龙文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服务台接到就“定金”和“订金”有关的消费纠纷申诉有好几件,涉及商品房、汽车等大件生活物品或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消费领域,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分析,除去恶意签约的情形外,绝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不谨慎和过失造成的,消费者在未分清“定金”还是“订金”概念的情况下,向经营者交付了一定数额的押金。事后,因种种原因消费者要放弃购买该商品时,经营者便会以各种理由把押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出现此类不谨慎和过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是由于部分经销者拿准了消费者对“订金”与“定金”理解不清的“脉”,所以敢于“下药”,最后让消费者“受伤”。那么,消费者如何才能“不受伤”呢?那就需要搞清“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而“订金”乃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消费者交付“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经营者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在购货时可作充抵款用。一般情况下,如解除购货合同,订金是必须退还的。

  12315提醒消费者,在签署格式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一是对“订金”与“定金”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分清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二是看合同的内容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否有强加于消费者甚至坑害消费者的内容。三是双方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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