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除强调人才确有真才实学外,往往还看重人才的敬业精神。频繁“跳槽”的人被认为是追求不切实际,对企业缺少责任感,越来在人才市场上不受欢迎。因此跳槽切忌不辞而别,而应遵从合法途径。
眼下一些人把随意炒老板的“鱿鱼”,当成一种表现自我的潇洒,当成一种表现自我的潇洒,当成现代人应具备的气质,认为搞市场经济,就应当鼓励人才流动,倘你不准走,我就“先走后奏”或“不辞而别”。
此风不可长
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包括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但这种合理的配置,应该是有序的,不能今天这里工资高就在这里干,明天那里高就“不辞而别”到那里干。国家人事部于1996年印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才流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聘人才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可见,“不辞而别”与此《法规》是相悖的。
在现实生活中,频繁“跳槽”的人在人才市场上不受欢迎,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除强调人才确有真才实学外,往往还看重人才的敬业精神。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生,在短短的半年内,一连换了四个单位,后来招聘单位都不愿聘他。理由是:这种人追求往往不切实际,对企业缺少责任感,用不起。在日本一些大公司、大财团凡招员工,如果某个人主动“跳槽”的次数过多,就首先被剔除了。所以说,那种想到哪里就到哪里的想法,在人才市场上是不受用人单位欢迎的。
由此看来,跳槽不辞而别害人也害己。作为人才,一方面应多学学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政策、法规,弄清自己有哪些权利,该尽哪些义务;另一方面,确需“跳槽”时,应三思而后行,按有关政策、法规去办理有关手续,找到理想职位后,就应把安于职守、努力钻研本职业务、在提高技术技能本身上下工夫,作为一个从业者的基本的职业素质。如是,才不至于在市场经济的海洋里溺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