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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认定将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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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9-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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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工伤事故,跨一个县区可能认定的标准就不一样,获得的待遇支付也就有较大区别。今后,全省工伤保险将彻底告别类似的尴尬,我省工伤保险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设区市统筹。届时,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缴费费率等在整个设区市范围内都是统一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此举被认为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所谓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这项措施一个最大的便利就是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统一。今后,群众遇到工伤赔付等问题时,无论是哪个县(市、区),都将执行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管理制度。具体认定时,市一级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委托县(市、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意见后,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9年9月30日前全省将做好由县级统筹改为设区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12月31日前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的设区市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全面实施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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