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等七人都是某市郊区的农民,2007年3月到一家焦宝石矿打工。老板承诺月工资1500元,但从第一个月开始只发给500元生活费,另外的1000元老板承诺春节时一并支付。2009年,当地政府开始整顿“四小”矿山,要求“四小”矿山6月底以前全部关停。老板说因前期投入太大,加之外面欠账太多,没有能力兑现承诺,遂与老高等商议,用某建材公司欠款折抵每人工资2.2万元,并通知了该建材公司。老高等人与建材公司交涉时,该公司只同意与老板谈,并威胁说如果再到公司捣乱就要报警。
那么,焦宝石矿能以建材公司的欠款折抵劳动者工资吗?
当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焦宝石矿的债权合法转让后劳动者对建材公司享有清偿权,并可通过人民法院维护权利,但用人单位以债权折抵劳动者工资却是违法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授权,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首先必须拒绝焦宝石矿的债权转让,否则,如果接受了债权转让,在实施清偿过程中将付出意想不到的成本。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现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劳动监察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执法前置程序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但可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而且还可要求50%至100%的赔偿金。